(一)若赠与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权利已转移,一般不能随意收回。但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收回房屋。
(二)若赠与房产权利未转移,且赠与未经过公证、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