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与总包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可凭借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起诉追讨。
(二)若和总包单位无直接合同关系,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可起诉发包人,也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总包单位。
(三)起诉前需收集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结算凭证等证据,以此证明工程完成情况和欠款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