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撤回离婚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愿离婚的一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三)撤回申请后若仍想离婚,可再次准备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按程序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