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撤案。因为这类案件中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主要看被害人意愿,被害人自愿撤回告诉,法院通常会准许。
(二)公诉案件:撤案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才会撤案,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等。当事人无法自行撤案,被害人谅解不必然导致撤案,但会在量刑时作从轻情节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