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要明确继承房屋后虽能基于“地随房走”使用宅基地,但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需留意房屋状况,避免因房屋自然坍塌失去宅基地使用资格。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时,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关注房屋情况,防止房屋灭失后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益。若遇到宅基地上无房屋的情况,应知晓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村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利,但所有权归集体,在继承等情况下需遵循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