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罪犯在判决时就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可由相关部门直接决定监外执行。
(二)若在服刑中发现符合条件,监狱等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批准。
(三)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三种情形之一,可按程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