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判断债务人有无恶意逃债故意。要是债务人清楚自己有债务,转让股权会让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还进行转让,像面临大量到期债务时突然低价转让股权,就可认定其有恶意。
(二)客观方面,一看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若转让后债务人资产减少、偿债能力降低,无法履行债务,可能构成恶意逃债;二看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或股权实际价值转让,且受让人知情,可认定为恶意逃债。债权人可收集证据证明上述情况来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