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应避免出现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安全规范,做好防护措施。
(二)需注意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防止因违规行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
(三)对于毒鼠强、氟乙酰胺等特定物质,不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超过规定量,即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
(四)要防止出现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传染病流行暴发以及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做好相关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同时,要妥善保管危险物质,避免丢失、被盗、被抢或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