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就依照该约定来确定应付时间。
(二)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情形确定: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没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三)实践中要保存好相关合同、交付凭证、结算文件等证据,用于证明应付时间节点。
(四)若双方对应付时间及金额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