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待岗产生争议,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待岗通知、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待岗决定合法性、工资待遇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确定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
(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准备好书面仲裁申请,详细说明争议事项和诉求,连同证据一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