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合同,有的专家认为是单务合同,出借方仅享受权利,借款方仅履行义务,所以不能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但实际上,对于一个有偿的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要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义务;借款人除了还款义务外,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所有权更是其毫无疑问的义务,因为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所以应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对于无息借款合同来说,出借方提供货币,借款方归还货币,还应属于双务合同;但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实践中的民间借贷,因为其本身的借款关系多为双方口头约定形成,且也可能未约定利息,所以一般也认定为非真正的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