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辞职时工资被拖欠,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二)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三)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要求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四)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辞职,劳动者可按工作年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