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房贷是共同债务,双方可自行协商分配,比如一方获得房屋并承担剩余房贷,同时按房屋现值、首付款、已还房贷、未还房贷等因素综合计算后给予另一方补偿。
(二)若协商不成,法院通常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未还房贷是产权登记方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补偿计算方式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总购房款乘以房屋现值再除以二。
(三)若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另一方仅能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