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在60日内作出决定。
(二)若申请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
(三)若认定需依据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在相关结论未作出期间,认定时限中止。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要在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