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200万已退还的情况,在量刑时,可向司法机关主动坦白挪用事实、配合调查,争取认定为自首或坦白情节,以此获得从轻处罚。同时,积极收集自身退还公款的证据,如转账记录等,证明自己有积极弥补损失的行为。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200万已退还的情况,同样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用途、过程等信息。并且,可考虑通过单位或相关组织出具自己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此次挪用属偶犯等证明材料,作为从轻量刑的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