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合同当事人
对于红木家具的购买方来说,核对卖方的身份信息格外重要。因为在目前的红木家具市场,除部分上规模的品牌家具经营者注册为公司外,大多数加工作坊、门店均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甚至有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只是自己起个名号,却根本没有去注册。如果经营者是公司,只要在合同中标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即可。如果是个体工商户,除标明字号和住所外,还应标明业主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在实际诉讼中,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作为诉讼主体。如果是没有注册的作坊或门店,则更应核对其实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在合同上标注。当然消费者最好不要在这样未经登记的经营者手里购买红木家具,往往质量和信誉都难以保证,并且其经营方式极其灵活,随时可能关门,给维权带来困难。
二、关于合同标的及数量和质量
这是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中最重要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部分。在合同中,应详细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主材名称及产地、辅料、表面处理工艺、计价单位、配套件数和执行标准等信息,特别是对材质的约定一定要非常明确,如是否为全红木、是否使用其他材质的辅料、使用辅料的部位、是否使用白皮以及白皮使用的比例等。对材质名称,除了标注商品名,还应按红木国家标准标注其树种名称、拉丁文和产地等,尽量避免使用俗称、别名,这一点对经营者来说尤为重要。
在实践中,因为材质标注不清楚引起的争议最多,有的不管是否为国标红木,都一概标注为红木,有的用“黄花梨”、“酸枝”、“花梨”等名称笼统地代替,这样签订合同,发生争议后,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认定,给解决纠纷增加难度。
三、关于价格
价格是买卖双方最关注的,在合同中一般都会体现。但在笔者接触的此类合同中,关于价格的约定并不都是非常明确。有的人买了很多东西,但没有在合同中逐件标明价格,而是仅写一个总价。这样如果发生部分产品退货,则单件产品的价格就难以确定。打折产品宜标明原价和实际销售价,对于有明显瑕疵的不合格产品低价销售,更应在合同中予以注明。有的经营者承诺产品回收,也应在合同中标明回收价格,是折价还是原价甚至是溢价以及比率。
四、关于定金和订金
在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中往往都涉及到定金条款。“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二者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有明显区别。
定金是为保证主合同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且有金额限制,即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买方履行合同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买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法要求返还定金,卖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不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实践中一般将其认定为预付款,不是一种担保方式,更不适用定金罚则,买方或者卖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或不退订金。同时,订金的数额由买卖双方约定,法律上并无限制。
五、关于交货期、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这一点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可,需要提醒的是对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的约定应十分明确。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家具毁坏和丢失的风险自交付时即转移到买方。而交付的确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需要运输的货物,自卖方将家具交付第一承运人后,就视为交付,风险自此全部由买方承担。事实上,大部分红木家具都需要运输,有的则需要长途运输。
六、关于按样品买卖
红木家具作为一种主要靠手工制作的特殊商品,不同于流水线生产的产品,按样品买卖很难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样品相同,这就需要在合同中对样品质量做详细说明,特别是误差的范围应有明确规定。
七、关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中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义务,排除对方权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含有以上内容,则这些内容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这样的条款被视为合同法第三十条所说的采取了会理方式,应属有效。
八、关于违约责任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违约责任,但应体现公平原则,不应过分加重自身或者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如有的经营者为了增加消费者的信任、促进销售,承诺销售的是全红木家具并假一罚十,并写进了合同,最后仅仅因为使用了少量的白皮或者其他辅料就承担了十倍赔偿的巨额费用,前几年轰动业界的精古隆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九、关于纠纷的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如协商和调解不成,则需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当然和解与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双方可不经协商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仲裁方便快捷,一裁终局,但一旦约定了仲裁就排斥了法院的管辖权,就不能再提起诉讼了。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条款一般被视为无效。如双方约定诉讼解决争议,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即协议管辖,但并不是可以选择任一级或任一个法院来管辖,而只能协议一审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如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十、关于售后服务
这一点也十分重要。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退换货的时间期限和条件。有的经营者承诺产品终身免费保修也应在合同中写明。
以上便是红木合同签订如何注意的解答,红木合同的签订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条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