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仲裁裁决不服,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去法院起诉,开启民事诉讼程序。
(二)若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用普通程序审理,则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先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要报上级法院批准。
(三)要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会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