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证据时要及时向仲裁庭说明补充证据的原因,如说明证据是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或者是新发现的重要证据,争取获得仲裁庭准许。
(二)在补充证据前,要评估对方当事人可能的反应。若可能提出异议,提前准备好合理理由应对。
(三)若补充证据逾期,要确保有正当理由,否则可能不被采纳。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