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在离婚时若想获得赔偿,需证明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向法院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若子女由女方抚养,女方可要求男方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女方可提供子女实际开销、男方收入证明等材料。有固定收入的男方,女方可按其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争取;若男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