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有交强险联系其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对方没买交强险,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后续会向责任人追偿。
(三)费用不够伤者先自行垫付并保留票据,治疗结束后和对方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去法院起诉。
(四)拿到胜诉判决后对方不赔偿,申请强制执行来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
(五)对方确实无财产执行,法院会先终结本次执行,等其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