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连续申请劳动仲裁,需确保每次申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且在仲裁时效内,同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可就不同劳动争议事项多次申请,如先申请拖欠工资仲裁,之后发现未依法缴纳社保,符合条件时可再次申请社保缴纳问题的仲裁。
(三)要避免重复申请同一事项,因为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同一事实、理由和请求已作出生效裁决的争议事项,不会再重复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