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无责方,若仅财产受损,可要求摩托车方赔偿维修车辆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可要求赔偿购置相当价值车辆的费用;经营性车辆还可要求赔偿合理停运损失。
(二)若造成人身损害,可要求摩托车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能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可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赔偿时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摩托车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