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对租赁合同期满的直管非住宅实行新的市场租金评估标准,为进一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稳步推进直管非住宅用房市场化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主要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5] 4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承租市公房管理中心和市旧城保护开发公司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非住宅用房,且于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市场租金评估标准的。公开招租及合同期限未满的除外。
四、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对直管非住宅租赁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租赁主体变更问题、腾退房屋和腾退过渡期间的租金缴交标准问题、房屋用途改变和计租标准认定问题、对残疾低保对象和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等进行租金优惠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规范。
五、特色亮点
一是对困难承租对象进行精准帮扶;二厦门公房出租合同是对公益性非盈利机构承租人进行优惠扶持;三是进一步理顺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