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盗窃案件中的主犯,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二)从犯要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在犯罪中所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提供相关证据,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机会。
(三)胁从犯需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情况,提供被胁迫的证据,争取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