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先自行协商,明确房屋归属和剩余贷款偿还人,获得房屋者补偿另一方,补偿按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来算。
(二)若协商无果,法院通常判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三)若房屋是一方婚前买婚后共同还贷,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