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完成法定退股程序,如依法转让股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对退股后公司产生的亏损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二)对于退股前已存在的亏损,若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即便退出股份,也可能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对原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