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以下为你详细释义:
立法目的
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条文解读
1. 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适用对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责任性质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这意味着,被侵权人无需证明监护人存在过错,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8岁的孩子在学校将同学打伤,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对受伤同学承担赔偿责任。
2. 减轻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情形
-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例如,监护人平时对孩子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孩子在学校课间意外将同学推倒致伤,这种情况下,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3.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规则
-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财产时,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比如,孩子通过接受赠与获得了一笔财产,在其造成他人损害时,先从这笔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如果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样既体现了对被侵权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也考虑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财产状况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