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应收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以及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相关证据,主动与公司沟通,提出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请求。
(二)若公司进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对该决议投反对票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表达要求回购股权的意愿,并保留好投票反对的证据。
(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反对该决议的股东要尽快与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展开协商。
(四)若与公司协商股权回购事宜不成,股东可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