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受让人恶意受让,即明知房产交易有可撤销情形仍受让,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二次转移行为,让房产恢复到第一次转移前状态,之后房产登记部门会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二)若二次受让人善意取得,即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不知转让存在可撤销事由,同时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债权人一般不能撤销二次转移,但可要求第一次转让中的债务人赔偿损失。
(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主观状态和交易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