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计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月工资标准: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三)赔偿金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四)支付与不支付情形:协商一致解除、经济性裁员等法定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严重违纪等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