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此约束,六个月后原告可再次起诉。
(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部分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三)判决生效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请求撤销协议重新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