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婚时房子降价,房贷处理因房子购买时间而异。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归该方,剩余房贷是其个人债务,因房子降价无增值补偿;婚后购买的属共同财产,房贷是共同债务,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处理,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可拍卖变卖分割剩余价款。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虽然婚后共同还贷,但房产所有权仍归购买方,剩余房贷自然是其个人债务。而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本应补偿另一方,然而房子降价导致增值为负,所以不存在补偿。若房子是婚后购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贷也就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自行协商房产归属和房贷承担问题,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判决。若双方都不想要房子,就可以对房子进行拍卖、变卖,偿还房贷后分割剩余价款。如果您在离婚房产及房贷处理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