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交通事故认定中止,但检验、鉴定结论已确定,等待五日后可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二)若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并非因车辆检验、鉴定未完成,也无其他依法不能放车情形,当事人可缴纳一定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要求交警部门放行车辆。
(三)若交警部门拒绝放车,可要求其说明理由;对不合理扣车行为,可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