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责方有选择是否垫付医疗费的权利,若选择垫付,要保存好相关票据,以便后期在保险理赔或赔偿结算时抵扣。
(二)若全责方不垫付,受害者可自行垫付并保留费用凭证,之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
(三)经济困难的受害者,可申请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也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