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前仔细安排好时间,尽量避免出现无法按时到庭的情况。若确实有突发情况可能导致无法到庭,申请人应提前与仲裁委沟通,说明正当理由并申请延期开庭;被申请人同样可如此操作。
(二)若申请人无法到庭却未能提前申请延期,事后不要轻易重新申请仲裁,因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再申请,仲裁委不予受理。应尽早与仲裁委咨询有无其他补救途径。
(三)被申请人若无法到庭,务必重视缺席裁决的后果,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确保在庭审中有人员进行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活动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