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擅自卖房时,买房人若满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买卖有效,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不过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此时另一方应收集证据,在离婚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二)若买房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如明知房产为夫妻共有仍购买或未支付合理对价,另一方有权主张卖房交易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房产是登记方个人财产,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卖房交易通常有效,另一方一般不能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