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冷静期内,双方要明确协议虽成立但未生效,不能认为签了协议就一切既定,仍需谨慎对待后续流程。
(二)冷静期及届满后30天内,双方都有反悔的权利,若有继续维持婚姻的想法,可选择不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若双方都确定要离婚,一定要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及时申请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使离婚协议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