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出庭遵循民事诉讼一般规则,委托符合条件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不出庭。
(二)在离婚等涉及人身关系案件中,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当事人仍要出庭;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