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损害赔偿遵循补偿性原则,要弥补守约方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减少)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丧失),但赔偿额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有违约金约定的,违约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三)一方违约后,对方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损失不能请求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