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退股前公司已有债务,债权人不知股东退股且债务由股东过错(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导致,可要求股东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二)在公司内部,若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如未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追究其责任。
(三)若该行为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可能不支持诉讼请求;若股东退股时已达成无遗留责任协议,通常不能再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