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况,应按均等原则分配房产,可通过协商确定具体分割方式,如一方获得房产并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
(二)若有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应在分配时给予照顾,适当多分配份额。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多分房产份额。
(四)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可与其协商少分或不分。
(五)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按协商结果不均等分配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