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有法定不起诉情形而决定不起诉,应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给公安机关。若公安认为决定有误,可先要求复议,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可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此情况案件不退回公安继续侦查,但公安有救济程序。
(二)若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