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这几种情形,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向法院提出,法院会予以支持。
(二)判断“东西”是否退还,要先看其性质。属于彩礼一部分的,如三金,通常应退还;属于恋爱期间一般性赠与的,如日常小礼物,无需退还。判断时结合财物价值、赠送时间、目的等因素。
(三)若双方就彩礼及财物退还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