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婚前购房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男方,男方要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时可先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总额,再算出对应增值比例,确定补偿金额。
(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即便仅男方还贷,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先协商处置,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判房子归一方,获房方补偿另一方,剩余房贷由获房方还。补偿数额结合房屋购买价、婚后还贷情况、房屋增值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