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下自建房可以建地下室,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且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此,自建房建地下室若获得乡(镇)政府批准且符合规划要求,则为合法,否则属于违法建设,可能面临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若地下室建设占用农用地,还需额外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此外,部分地区对地下室建设有更细致的规定。如松阳县规定,农民建房需建设地下室的,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地下室层数不得超过一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且地下室设计方案需与建房设计方案一同提交审批。龙游县规定,地下室范围不得超出村民建房审批占地范围,四周不得开门窗,层高原则上不超过2.2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