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己方受伤,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保留票据,作为后续索赔证据。
(二)联系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要求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符合条件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垫付。
(三)向交警部门反映,请求协调处理,促使司机垫付费用。
(四)若司机拒绝,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
(五)上述途径无效,病情稳定后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发票等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