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清偿公司债务后对剩余资金分配,若财产能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后,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二)若资不抵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裁定后清算组移交清算事务。
(三)完成上述程序,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注销,取出或按规定处理账户内剩余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