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方面,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因其有独立法人财产和财产权。
(二)股东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足额出资的股东通常无需额外担责,但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方面,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经营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但有过错致公司债务产生,要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