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按协商方案执行,比如一方获得房屋并承担后续房贷,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二)若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完的贷款成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另一方。补偿数额需结合婚后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确定,实践中先确定房屋现值,再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比例,进而确定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