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撤销之诉里,第三人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原生效裁判、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且损害自身民事权益的证据,以让诉求在法院审理时能得到支持。
(二)若诉求被法院认定成立,就能争取法院判决撤销或改变原生效裁判、调解书损害自身权益的部分;若诉求不成立,需考虑接受判决或寻找新证据再处理。
(三)要明确撤销之诉判决效力具有相对性,不影响未提出撤销请求部分的原裁判效力,合理提出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